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9457號
HLDV,99,司促,9457,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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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45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興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黃新德
債 務 人 黃松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 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 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一百年一 月十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相關資 料,該通知已於一百年一月十三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 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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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