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3號
HLDV,100,補,33,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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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被   告 黃金財
被   告 李金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金財李金春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黃金財李金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60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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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