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4號
HLDV,100,補,24,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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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登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倉武
訴訟代理人 張涉
被   告 林春燕
被   告 林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4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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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