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54號
TCDV,91,重訴,54,20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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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墩銘
  送達代收人 詹超翔
  被   告 甲○○
        乙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已繳付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拾伍元,然未據補繳 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劉兆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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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