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號
TCDV,91,重訴,3,20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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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梤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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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