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2號
HLDM,100,聲,52,201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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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凌錫仁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凌錫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錫仁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0年7月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世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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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