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9號
TTDV,99,建,9,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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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9號
被   告 高克震實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松山
訴訟代理人 莊硯茹
原   告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戴我利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於訴訟中提起反訴.
納裁判費。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
告聲明係請求返還預付款新臺幣.
係於預付款外,另請求給付2,1.
標的不相同,依上開規定反面解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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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克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