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顧進丁
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顧進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顧連發(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65年10月2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顧進丁為顧連發之養子,因養父顧連 發業於民國65年10月2日死亡,生母陳秀英、生父羅清發亦 先後於84年7月26日、97年7月29日辭世,爰依民法第1080條 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顧連發間之收養關係 等語,並提出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生母除戶謄本、被收養 人及其弟羅進財、羅進昌之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 返歸本家意見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顧進丁為顧連發之養子 ,顧連發業於65年10月2日死亡,聲請人之生母陳秀英、生 父羅清發亦先後於84年7月26日、97年7月29日辭世,又聲請 人之弟羅進財、羅進昌對於本件終止收養,均表示同意等情 ,有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生母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其弟 羅進財、羅進昌之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 意見書及印鑑證明在卷可按,並經聲請人之弟羅進財、羅進 昌到庭陳稱希望聲請人回復本家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0年2 月24日調查筆錄)。綜上,聲請人之養父顧連發既已死亡, 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 依首揭說明,自應予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