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銀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銀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唐銀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唐銀華業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0 年10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