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8號
TTDV,100,司促,508,20110210,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廖蓮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3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約定如未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
    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
    條款為證。
  (二)債權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30,000元整,及自96年1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