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廖蓮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3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約定如未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
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
條款為證。
(二)債權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30,000元整,及自96年1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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