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林耀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年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
00,至民國100年1月2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5,528元
未給付(其中18,137元為消費款;4,391元為循環利息;
3,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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