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玉佩
蕭瑞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