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日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仁
法定代理人 林光陽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人依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三0號民事裁定,提供之提存物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存單編號CA0000000號之存單壹張,准予變換為同額之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事件供擔保之提存物,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三0號民事裁定准予 變換提存物,前提供之擔保物華僑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 一百萬元、存單編號CA0000000號壹張,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二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為免損失利息,聲請變換提存物,以同額之華僑商業銀行 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程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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