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抗字,100年度,10號
TNDV,100,家抗,10,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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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鄭超全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就被繼承人李周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31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選任曾智群律師為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共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 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 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 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又繼承 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 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 條、第1185條及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相對人即原審聲請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周生 (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安定鄉港尾村3鄰港子尾1號之6 )於99年3月26日死亡,生前積欠聲請人款項,未清償完畢 ,被繼承人過世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亦未依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於法定期限內,召開親屬會議並選 任遺產管理人,以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為保障聲請人 即債權人之權益,聲請人爰依法聲請鈞院指定公正第三人曾 智群律師擔任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原審裁定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9 月10日士院儀93執春15725字第23796號債權憑證、本院99年 7月28日南院龍家歡99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函、臺南縣白河 鎮○○○段493-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曾智群律師同意書各1 件、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權



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 承人李周生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據本院調閱99年度 司繼字第101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又未準用民法第11 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 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請求本院選任曾 智群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本院審酌聲請人 與被繼承人李周生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與曾智群律師並無任 何直接關聯性存在,而曾智群律師又係應聲請人之託始自願 擔任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管理人,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李 周生間存有債權債務之利害關係而言,實不宜選任曾智群律 師為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管理人。
㈡末查本件被繼承人李周生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 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經本院函詢其拋棄繼 承權人陳惠美、李俊欣李婷婷李新枝李陳金釵、鄭李 秀琴、鄭李秋蓮李良發林李秀眞李全教李全富,請 其等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陳明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李周生 之遺產管理人,其等均明確以書狀向本院表示不願意擔任被 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管理人,有陳報狀5件附卷可憑。查被 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 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 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 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 序亦相當熟悉;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 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 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四、抗告意旨略以:
㈠查鈞院99年度司財管第131號民事裁定,據相對人第一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周生(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住所:臺南縣安定鄉港尾村3鄰港子尾1號之6)於99年3月 26日亡故,惟李周生去世後,其合法繼承人全體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經准予備查在案;致以無繼 承人情況。且相對人為確保其權益,因而聲請選任抗告人為 其遺產管理人。按以被繼承人李周生尚遺留有不動產以供相 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但其之繼承人卻全體拋棄繼承權,明顯 應係被繼承人李周生有遺債大於遺產之情形。
㈡按司法院74年10月15日(74)院臺廳一字第05786號函示「 嗣後各地方法院受理有關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事件時,… …因此類拋棄繼承事件,多屬遺債大於遺產,形同破產,儘



量避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查無人繼承遺 產之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原係基於被繼承人之遺 產於完成債權及債務之清償後,若有剩餘應歸屬國庫之考量 性;又有關破產事件,法院大抵選任律師或其他社會公正人 士擔任遺產管理人,本案既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極可能屬於 遺債大於遺產,此類遺債大於遺產案件,大多已無多於財產 可歸屬國有,其遺產管理人之主要職責僅為配合債權人及法 院之查封、拍賣程序,以完成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則類此 案件,並非得由專司管理國家財產之相關機關擔任遺產管理 人,亦可選任律師或民間公正人士等擔任遺產管理人,依上 開司法院函示應儘量避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原 裁定之選任實有不當;另縱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亦非不可擔任 遺產管理人,且法亦無明文禁止,況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 之債權債務關係,以及印鑑、重要證件、產權文件等應較清 楚或仍保管中,雖相對人與被繼承人李周生間之債權債務關 係,與被繼承人並無任何關聯性存在,但就擔任與否加以考 量,其最近親屬亦為最佳人選。況遺產管理人不慬就被繼承 人對相對人之借款外,尚就被繼承人是否另有其他債權債務 關係,均需全面予以了解,則以抗告人僅係為國有財產局之 管理機關,於被繼承人之遺債大於遺產之際,選任抗告人為 遺產管理人,則抗告人恐力有未逮。
㈢又抗告人係國有財產之管理機關,若被繼承人無任何剩餘遺 產得以歸屬國庫,則選任抗告人為遺產管理人對國庫並無任 何實益。審就本案,既有遺債大於遺產之虞,若選任抗告人 為遺產管理人,則抗告人仍須善盡管理人責任為其管理遺產 、處理債務等問題,其間所將耗費之人力、時間實難以金錢 衡量;且管理期間所須之花費亦由國庫代為墊付,而若結果 落得其遺產不足以清償,不僅國庫權益受損,更甚者,導致 利用全民資源負擔個人私務之支出,無異使公器淪為私用, 實不符社會公平原則。
㈣再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亦認為「…次查,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在於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 交付遺贈物及遺產之移交等事務,當須對被繼承人簡美珠之 遺產及遺債事務有相當之瞭解,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 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既為公務機關,對於被繼承人簡美珠之遺 產及負債狀況所之應屬有限。此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 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公務機關,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綜理 國有財產事務,執行事務所需預算為全國人民納稅所得,若 顯無遺產可歸國庫,自不宜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 辦事處嘉義分處為遺產管理人,以避免其代管私人遺產之管



理費用無法由被繼承人簡美珠之遺產歸墊,導致利用全民資 源負擔個人私務之支出,實不符社會公平原則,故本件情況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尚不適宜擔任 被繼承人簡美珠之遺產管理人。」為此,懇請原裁定廢棄, 裁定改選任被繼承人之親屬或專業律師擔任。
五、經查:
㈠相對人聲請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9 月10日士院儀93執春15725字第23796號債權憑證、本院99年 7月28日南院龍家歡99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函、臺南縣白河 鎮○○○段493-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曾智群律師同意書各1 件、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權 人之戶籍謄本附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繼字 第1010號卷核閱無誤,揆諸上開說明,其自係被繼承人李周 生之利害關係人,從而,相對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 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
㈡又查明曾智群律師已出具同意書表明願擔任被繼承人李周生 之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1份附於原審卷可憑,且參諸律師 受其專業倫理規範,具有法律專業素養,就遺產管理人職務 之遂行,有所助益,況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已由法律明文規定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亦由法院核定,且身為律師,為專業且 公證之人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 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選任曾 智群律師擔任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管理人應較妥適。 ㈢綜上所述,本院原審未詳予審查,即指定抗告人財政部國有 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李周生之遺產管 理人,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非 無理由。爰廢棄原裁定,並選任曾智群律師擔任被繼承人李 周生之遺產管理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 第157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謝 瑞 龍

法 官 郭 貞 秀
法 官 鄭 彩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抗告人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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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