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0年度,1號
TNDV,100,司財管,1,201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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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
聲 請 人 翔隆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韋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凱耀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鄭凱耀積欠聲請人新台幣9萬 元,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9年9月17日死亡,其第一、二、 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 繼承人不明,為此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 定被繼承人鄭凱耀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鄭凱耀於99年9月17日亡故,此有卷附除戶 謄本1件可稽,堪信為真實;惟查被繼承人鄭凱耀之第三順 序繼承人仍有部分繼承人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 人鄭凱耀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前順位繼承人均拋 棄繼承權時起,由其等繼承,此有卷附除戶謄本、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可佐,並據本院調閱99年度司繼字第2238、 225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故本件被繼承人鄭凱耀非有 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則本件聲請因被繼承人鄭凱耀尚 有繼承人得為繼承並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自與指定遺產管 理人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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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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