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19號
TNDM,100,聲,219,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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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華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華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華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 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4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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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