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郭蕞爾
訴訟代理人 苗春興
被 告 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君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397巷2弄
賴蒼威
林文賢
兼法定代理 賴聰賢 原籍設:.
人 2號4樓.
兼法定代理 鄭鴻堅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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