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0號
原 告 柯景仁
雷立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馥瑤律師
被 告 揚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翔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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