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鄭詩璇
鄭淳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重訴
字第4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為
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