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30號
TPDV,99,重訴,430,201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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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鄭詩璇
      鄭淳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9年度重訴
字第43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為
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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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