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 告 魏淑屏 朱江鎧 朱江禮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朱江鵬 鄭素芬原 告 黃媚喧 黃健豪 林足英 林雪惠 黃章翔 林澄潭 王春娟 楊鎮東 李岳凌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潤光 程文玲原 告 李宛軒 魏和勝 林淑華 曾阿環 許文正 蔡婷怡 許翠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複 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訴訟代理人 黃凱銘 徐頌雅律師 許兆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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