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58號
TPDV,99,重訴,358,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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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原   告 魏淑屏
      朱江鎧
      朱江禮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朱江鵬
      鄭素芬
原   告 黃媚喧
      黃健豪
      林足英
      林雪惠
      黃章翔
      林澄潭
      王春娟
      楊鎮東
      李岳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潤光
      程文玲
原   告 李宛軒
      魏和勝
      林淑華
      曾阿環
      許文正
      蔡婷怡
      許翠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黃凱銘
      徐頌雅律師
      許兆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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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