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71號
TPDV,99,重訴,271,201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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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原   告 王嘉平
      陳麗翠
      陳冠宇
      花麗香
      張玟如
      藍綢
      賴美容
      張靜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律師
被   告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天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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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