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70號
TPDV,99,重訴,270,201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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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榮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McCall International (95)Ltd.
法定代理人 陳碧慧Chan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70 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美金
壹佰叁拾壹萬肆仟元,經依被上訴人起訴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
比例1:33.002 為換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叁佰叁
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拾玖萬
零肆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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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