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454號
TPDV,99,訴,5454,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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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54號
原   告 張雪亮
被   告 胡毓貴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淑媛
被   告 胡毓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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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