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54號原 告 張雪亮被 告 胡毓貴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媛被 告 胡毓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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