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07號
原 告 李程彬原名曾澄祐.
訴訟代理人 林恆毅
被 告 會星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天德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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