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 陳世鎮 陳世上 李光瑩 楊麗萍 葉筱雯 李佩芬 葉昭吟 葉思育 馮婉琳 蔡顯淵 江聆綢 鄭安如 賴聿姍 顏笑 戴琦 呂慧容 胡玉文 陳嘉莉 楊雅真 陳嘉貞 周怡伶 顏黃月英 黃文杰 許仙花 邱夏欣 高嘉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介眉間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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