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48號
TPDV,99,訴,348,201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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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陳世鎮
      陳世上
      李光瑩
      楊麗萍
      葉筱雯
      李佩芬
      葉昭吟
      葉思育
      馮婉琳
      蔡顯淵
      江聆綢
      鄭安如
      賴聿姍
      顏笑
      戴琦
      呂慧容
      胡玉文
      陳嘉莉
      楊雅真
      陳嘉貞
      周怡伶
      顏黃月英
      黃文杰
      許仙花
      邱夏欣
      高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毛介眉間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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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