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34號
上 訴 人 史希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君間因99年度訴字第3134號解除承攬
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1,2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