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87號
原 告 胡明輝
胡榮紹
葉梅妹
胡榮正
胡珀玉
胡瑞梅
黎胡瑞滿
胡瑞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榖榮律師
被 告 鍾秋我
訴訟代理人 胡錦龍
林雯澤律師
簡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25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民國100年2月22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並自行送 達繕本予原告:
㈠被告解除系爭租約及請求賠償損害之法律依據? ㈡如被告依給付不能規定而為主張,請說明本件符合給付不能 要件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