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一字,99年度,7號
TPDV,99,破更一,7,201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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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清
代 理 人 楊政憲律師
      曾士權
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事件,聲請解除羅仕清限制出境、限制住居,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人太平洋崇光百 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崇光百貨)百分之百投資所設 立,法定代理人羅仕清為太平洋崇光百貨之財務副總經理, 並受其指派為法人代表擔任董事長。羅仕清身兼破產人法定 代理人及最大債權人代表人之雙重身份,當希冀破產程序早 日完成;且自破產宣告迄今,完全配合鈞院及破產管理人之 指示,當無逃亡、傳喚不到或隱匿處分破產人財產之虞。現 因有不定期出國洽公之需,懇請鈞院解除出境及住居之限制 等語。
二、按破產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又本法關於 和解之債務人或破產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董事亦適用之,破產法第69條及第3條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破產人經法院宣告破產後,法院有隨時傳訊破產 人俾以調查財產狀況及瞭解債權債務情形之必要,又為防止 破產人隱匿或毀損財產,自需限制破產人之居住遷徙自由, 以利破產程序之進行.破產人為法人時,董事既為法人實際 從事活動之人,為法人之代表人,自應適用本法並受限制出 境之處分。
三、經查,羅仕清擔任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有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乙份附卷可稽。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嗣於99年12月30日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亦有本院99年度破 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在卷足按。羅仕清身為太崇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理應知之甚詳 ;況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債權人太平洋崇光百貨間仍 有金錢流向尚待釐清,揆諸前揭說明,自當適用破產人應負 義務之規定,是本院依法限制羅仕清住居並禁止其出境,並 無違誤。聲請人雖陳稱羅仕清尚兼太平洋崇光百貨副總經理 一職,並無逃亡、傳喚或隱匿財產之虞云云,惟按破產人是 否有毀損、隱匿財產、逃匿或規避法院詢問之情事,應由法 院依職權認定,並非以聲請人片面主張為斷,為利本件破產



程序之進行,本院依職權認定羅仕清仍有不得離開住居地之 原因,並無不合。況按破產程序之進行,攸關社會經濟秩序 之公益及破產債權人權益,而限制破產人不得離開住居地( 包括限制出境),係為避免破產程序無從進行,致破產債權 人之債權,無從實現,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並破產債權人之 權益,尚不得僅以出國洽公等私益事由,遽准予解除限制出 境及住居。是聲請人聲請解除羅仕清限制出境及住居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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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