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吉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豐鋼鋁有限公司因99年建字第327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捌拾捌萬玖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
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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