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327號
TPDV,99,建,327,2011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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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吉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豐鋼鋁有限公司因99年建字第327號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捌拾捌萬玖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
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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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豐鋼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