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94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代 理 人 林中原
相 對 人 趙鮑溶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 字第101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即聲請 人負擔;嗣原告即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等臺灣高等法院 駁回上訴確定,上訴之裁判費全部應由聲請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訴訟費用,計有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83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1,500元、不動產鑑定費5,000元,合計19,083元,依本院98 年度審訴字第101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件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為9,542元( 計算式:19,083×1/2=9,54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