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783號
TPDV,99,司聲,1783,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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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83號
聲 請 人 洪肇棟
      袁鎮東即正剛企業社
相 對 人 順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吉
      順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四九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119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70萬元,並以鈞 院96年度存字第499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與相對 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訂立和解書,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和解書、相對人之公 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 字第4995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提 存物經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1437號事件聲請強制執行,禁 止聲請人袁鎮東即正剛企業社取回提存之現金新台幣貳拾萬 元及執行費新台幣壹仟陸佰元,嗣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 84996號核發收取令,因本件聲請人提存時,未表明渠等各 提存款具體數額,故本件提存物於另案扣押後,應如何返還 及各聲請人應返還之提存款數額,仍應由提存所依法為妥適 之處理,於此併予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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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