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高淑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陳清雲即聚龍軒古早味飲食世界間請求
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