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萬張祥即禾翔油漆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肆仟
叁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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