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禾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梓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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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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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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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禾記機械工程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99年8月25日 │55,235元 │GN0000000 │
│ │司 蔡梓如 │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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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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