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佶廣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敬傑
訴訟代理人 黃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二七六六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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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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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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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 敦化│99年9月10日 │99年9月10日 │39,6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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