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宏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2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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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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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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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巧邑廣告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99年10月5日 │59,467元 │BU0000000 │
│ │蘇世昌 │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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