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賴俊融即賴欽祥之.
代 理 人 楊家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九年司催字第二七四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司催字第二七四七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0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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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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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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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086-ND-0000000-0│ 1 │1000│
│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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