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15號
TPDV,100,除,315,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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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許文玲
代 理 人 許范紅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3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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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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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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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 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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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