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鄭宇彤
訴訟代理人 謝宗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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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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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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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4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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