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王濬智
訴 訟 代理人 許文正
被 告 橋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思堯
兼法定代理人 陳香杏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墊付委任保證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2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 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故於清算程序完結 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 ,法人格始得歸於消滅。查橋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橋屋公司)已於民國92年10月17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建商字第 09216055700 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橋屋公司並未向法院呈 報清算人,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依公司法第 322 條規定,自應以橋屋公司之全體董事陳清庚、吳思堯、陳 香杏為清算人,又陳清庚已於97年9月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 卷,則原告以吳思堯、陳香杏為橋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屬 合法,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票券公司) 於92年7 月10日更名為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 票券公司),復於97年5 月30日與原告合併,其權利義務由存 續之原告承受。橋屋公司於86年5月5日邀同被告陳冠廷、陳香
杏為連帶保證人,與中央票券公司簽立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 約定書,委請中央票券公司自86年5月8日起至87年5月7日止, 在新台幣(下同)2300萬元額度內,循環保證橋屋公司發行商 業本票,依約橋屋公司應於票載到期日前將應付之票款存入指 定銀行以備兌付,如有遲延而由中央票券墊款時,於接到中央 票券公司通知時,應立即清償墊付之款項。又原告持有被告於 86年5月5日共同簽發,到期日87年4月7日,面額2300萬元之本 票,經向被告提示未獲付款,再華南票券公司執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87年度拍字第2273號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聲請拍賣訴外 人郭仙化所有之不動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44 459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獲分配904萬1669元,經沖銷87 年4月7日至92年3月6日之利息,尚結欠本金2300萬元及自92年 3月7日起算之利息及自87年4月7日起算之違約金未獲清償,陳 冠廷、陳香杏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情。並聲 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300元,及自9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並自87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92年7月10 日經 授商字第0920121496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15日金管銀㈥字第09700169420號函、97 年5月22日金管銀㈥字第09700203040 號函、經濟部97年6月23 日經授商字第09701144450 號函、橋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本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 度拍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聲請暨確定證明書、96年10月1 日南 院95執妥字第44459 號函、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 核屬相符。且本件起訴狀繕本已合法送達被告,有該送達證書 在卷足憑,堪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1、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 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