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楊榮宗
被 告 盧皇嘉即盧志宸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 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1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9頁)及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見本院卷第20頁)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