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44號
TPDV,100,重訴,144,2011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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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翁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德阜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萬6,40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納裁判費78萬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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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德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