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43號
TPDV,100,重訴,143,201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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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Wynn Resorts(Macau)SA即永利渡假村(澳
  法定代理人 Ian Mic.
  訴訟代理人 黃日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忠、張明珠間因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陳報原告現對被告陳正忠之剩餘債權數
額(請依起訴當日匯率換算),以及主張塗銷登記系爭房地之鑑
價報告(請勿以與市價不符之報稅資料核算),再參酌最高法院
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決議,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
定費率補繳本件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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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