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旺文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出色文化事業出
版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出色文化事業出版社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萬63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萬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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