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莊國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 定書第9 條及現金卡借款契約第13條規定,已合意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通銀行)於民國92年 10月28日與伊合併,萬通銀行為消滅銀行,伊為存續銀行, 是萬通銀行對被告之債權應由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被告於92年9月16日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VISA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被告至94年12月23日止累計消費新臺幣(下同)222,566 元 未付(含消費款218,449元、循環利息2,617元、其他費用1, 500 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 繳款截止日94年12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 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復於93年10月22日向伊借款3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93年10月22日起至97年2月23日止,利息按年息18.5%採固 定利率計算,分40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未 按期攤還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 % 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者,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4年12月23日後未依約還款,結欠263, 316元未清償(含本金262,909元、違約金407 元),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4年12 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㈣被告又於92年3月14日向伊借款110,000元,約定自92年3 月 14日起至95年3 月14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4.25%採固 定利率計算,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
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94年8 月2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 息,尚欠本金110,000元及自94年8月25日起按年息14.25%計 算之利息未予清償。
㈤被告另於92年7月7日向伊借款70,000元,約定自92年7月7日 起至95年7月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息18.25%採固定利率 計算,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94年8月8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 本金70,000元及自94年8月9日起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未 予清償。爰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 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 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約定事項暨借款契約、現金卡產品轉 換申請書暨借款契約書、財政部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暨放款連結帳戶約定書等件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造 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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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利率 │ 利息之計算 │ 違約金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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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2,566元 │218,449元 │ 20% │94.12.24起至│ 無 │
│ │ │ │ │清償日止 │ │
├──┼─────┼─────┼────┼──────┼───────┤
│ 2 │263,316元 │262,909元 │ 無 │ 無 │自94.12.24起至│
│ │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
│ │ │ │ │ │20%計算。 │
├──┼─────┼─────┼────┼──────┼───────┤
│ 3 │110,000元 │110,000元 │14.25% │94.08.25起至│ 無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4 │ 70,000元 │ 70,000元 │18.25% │94.08.09起至│ 無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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