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陳一葦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受託人)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MARK .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兆鈞間確認優先購
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億壹仟叁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即系爭
不動產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玖
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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