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82號
TPDV,100,補,182,201102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陳一葦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受託人)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MARK .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周兆鈞間確認優先購
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億壹仟叁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即系爭
不動產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玖
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受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