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呂鴻基即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
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捐
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 助金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教育部於民國76年10月 28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7年2 月10日核准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77法人登記類法登字第1254號,登記簿 第53冊、第11頁、第12頁第1254號)。茲為使基金會捐助章 程更完善,於98年12月16日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決議通過修 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教育部於99年12月14日以臺社 ㈣字第0990215539號函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陳烱霖小兒科研究獎助金 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有教育部99年12 月14日臺社㈣字第0990215539號函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 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