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李松村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松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次依 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 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 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41號民事 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李松村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進行對被 繼承人李松村遺產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相關事宜,為此聲 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41號、 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函、本院民事執行處函 、管理費用計算表、收據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卷宗查明,堪信為真。查被繼承人李松村遺產現值為新臺 幣(下同)918,000元,有卷附遺產清冊、鑑價報告足參, 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認本件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依上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 9,180元(計算式:918,000×0.01=9,180)為合理,加計聲 請人支出必要費用54,947元,核定聲請人之管理費用為64, 127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