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1年度,152號
TCDV,91,催,152,20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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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
  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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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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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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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連三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貳萬元     │LK四六二0一三│  │
│ │         │社松竹分社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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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連三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貳萬元     │LK四六二0一二│  │
│ │         │社松竹分社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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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連三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貳萬元     │LK四六二0一二│  │
│ │         │社松竹分社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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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羅玉卿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貳萬元     │DA0八0五四一│  │
│ │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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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羅玉卿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貳萬元     │DA0八0五四一│  │
│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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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羅玉卿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九十一年四月五日   │貳萬元     │DA0八0五四一│  │
│ │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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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羅玉卿      │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九十一年五月五日   │貳萬元     │DA0八0五四一│  │
│ │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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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