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21號
TPDV,100,家聲,21,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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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楊何惠珍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楊昱絢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
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徐麗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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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