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楊何惠珍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楊昱絢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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